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131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林樹埔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131號

聲請人
楊秉禾
送達代收人
林秋玲

投區大業路382號10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4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不服本院99年度判字第953號確定判決,以該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9年度裁字3490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該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確定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為由,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復對上開本院確定裁定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13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