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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82號

綜合所得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282號

上訴人
周樑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捐贈屬於贈與行為之一,故捐贈行為理應適用贈與行為之規定,又贈與財產之價值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已明文規定應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足見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如為土地時,亦應以公告現值為準;另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1款規定,既已明文規定政府受贈土地之移轉現值為公告現值,則上訴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所為之捐贈,其列舉扣除額亦應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捐贈政府之列舉扣除額,始符合行政一體及法律一體適用之原則;上訴人贈與土地予澎湖縣望安鄉公所,屬無實際交易價值,而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計算其價值,並非如原判決認定得以客觀之交易價值為準,雖以公告現值計算列舉扣除額可能違反實質課稅原則或租稅公平原則,惟此乃立法者基於稽徵經濟原則裁量之結果,不得捨法律明文不用,以抽象的原理原則代之,如此有侵犯立法權之嫌;況財政部民國(下同)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及95年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函釋無法律授權,卻限制人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土地稅法第30條之1規定得以公告現值100%申報列舉扣除額之權利,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在法律未修改情況下,對不同年度之相同事實為不同對待,亦違反平等原則,原判決未適用土地稅法第30條之1第1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卻適用上開違法函釋,自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又上訴人93年度因信賴國稅局過去之行政行為,乃依公告現值申報捐贈土地扣除額,並無故意漏報或短報所得額,且人民對行政機關所發布解釋函令亦無知悉義務,縱認上訴人申報有誤,亦不得率課以上訴人罰鍰處分,原判決就此未予審究,亦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再者,原判決認附負擔之緩起訴乃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對上訴人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之處理措施,並非刑罰,因行政罰法並未列舉緩起訴之情形,原判決之認定顯逾法律解釋與立法之範圍,且原判決未敘明其理由,自有適用法律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核上訴狀所載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或係執其歧異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有不備理由、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而未具體表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282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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