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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44號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蔡進田陳金圍林樹埔陳秀媖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844號

聲請人
何春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人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835號裁定、99年4月22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836號裁定、99年6月17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137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所再審之本院99年度裁字第835號、第1370號裁定,均係認為各該次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遂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本次再審,無非陳述在前程序之不服理由,對於所再審裁定以未表明再審理由而駁回之內容,究竟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指出,依前述說明,並非合法。又聲請人所再審之本院99年度裁字第836號裁定,係認為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22號裁定,以聲請人該次再審迄裁定時尚未遵照命補費裁定繳納裁判費,為不合法而駁回,並無違誤,遂諭知駁回再審之聲請。聲請人本次再審,仍陳述其已繳費而為前程序不採之主張,無異未表明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依前述說明,亦非合法。再審之聲請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84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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