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90號
- 上訴人
- 胡榮斌即崴盛土木包工業
- 被上訴人
- 臺南市官田區公所
- 代表人
- 陳成文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主張在原審未主張之新事實、新證據,及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