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09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陳秀媖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909號

再審原告
吳東興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665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再審被告之代表人已由凌忠嫄變更為陳金鑑,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及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本件再審原告因贈與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1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判字第66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將原判決關於罰鍰(除復查決定追減部分外)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並駁回其餘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部分,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其上訴部分,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駁回之裁判,併此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09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