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 聲請人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4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文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至於主張是否應依舊專利法第86條憑專利證書准予訴訟救助一節,查專利法該條規定因民事賠償而起訴或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本件行政訴訟事件無適用餘地。另聲請函調立法院訴訟救助立法理由,並傳訊曹興誠先生、省發明人協會理事長張孟政先生、林炳煌先生等證人,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