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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鍾耀光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莊榮兆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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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44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由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主文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任何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至於主張是否應依舊專利法第86條憑專利證書准予訴訟救助一節,查專利法該條規定因民事賠償而起訴或假扣押,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本件行政訴訟事件無適用餘地。另聲請函調立法院訴訟救助立法理由,並傳訊曹興誠先生、省發明人協會理事長張孟政先生、林炳煌先生等證人,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1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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