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5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54號
- 聲請人
- 曾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當即繳納再審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並無收入,再審之裁判費,亦四處告貸無門,顯無資力。況於一時之間,實難籌借本件再審之裁判費。為此聲請本件再審裁判費之訴訟救助云云。然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提出保證書以代之,俾供法院審酌。參照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