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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77號

聲請補充裁定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謝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補充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29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第233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準用之,是聲請補充判決或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由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92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之理由不明確,亦不具裁定之確定力,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4項(聲請意旨誤為第5項)規定,本院就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應先為裁定。本件訴之聲明:「確認兩造間0000000000(1)水平支撐工程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係屬私法上爭議,而系爭水平支撐工程之交易金額高達5,000萬元以上,既非屬於公法上契約,本院顯無權而越權受理訴訟及終結訴訟,觸犯刑法第128條越權受理訴訟之罪。爰具狀聲請本院以裁定補充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對原審101年1月19日所為裁定,聲請補充判決。經原審以並無就該件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而以100年度訴字第55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聲請人復對原審100年度訴字第55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原確定裁定論明原審已對聲請人主張予以裁判,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裁判脫漏之情形,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並說明本件係就原審101年2月10日100年度訴字第55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聲請補充判決提起抗告,故關於原審101年1月19日100年度訴字第557號裁定駁回抗告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不成立)事件之訴部分,非本件抗告審究範圍。聲請人仍以有關確認兩造間0000000000(1)水平支撐工程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之爭議部分,指本院越權受理訴訟及終結訴訟,上開裁定有裁判脫漏,應予裁定補充云云,自非足採,其聲請補充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聲字第7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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