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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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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128條越權受理罪:公務員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件「明知」。

Q · 法官明知不該受理還是受理了,會構成什麼罪?

依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含法官、檢察官)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管轄錯誤、時效屆滿、欠缺起訴要件等)卻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觀要件為「明知」,過失或法律見解分歧不成立;客觀要件須有受理行為。實務多與關說、迴避違反、行政壓力連動。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去法院告某件事,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心知肚明這案件不該由他管(可能管轄不對、可能已過時效、可能根本不是訴訟事件),但他還是受理了。為什麼?可能因為人情、可能因為立功、可能因為收了好處。這條就是在防這種事。它守護的不是你會不會贏,而是更上游的問題:有沒有資格讓你的案件進入這個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在瀆職罪中不算最重,但它針對的是司法體系最核心的紀律:門神不能亂開門。這也是為什麼這條的構成要件是「明知」,不是過失就能成立。司法人員每天處理大量案件判斷失誤難免,只有故意開門的人才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規範越權受理罪,屬於分則第二編第四章瀆職罪之一環。本罪犯罪主體限於有訴訟事件審理權之公務員(主要為法官、檢察官),主觀要件採「明知」之直接故意,客觀要件為對不應受理之訴訟事件實施受理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與枉法裁判罪(§124)構成「程序入口—實體裁判」的雙重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128條越權受理罪是什麼?

公務員明知訴訟事件不應受理卻受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2法官誤判跟越權受理一樣嗎?

不一樣。誤判是審判內容問題(上訴救濟),越權受理是程序入口問題(刑事追究)。

Q3怎麼證明法官「明知」?

需具體事證:明顯違反迴避規定、收受不正利益、上級書面指示等。法律見解分歧不算明知。

Q4懷疑法官越權受理怎麼辦?

先聲請迴避(民訴33、刑訴18),同步向監察院陳情,刑事告發是最後手段。

Q5刑法128與枉法裁判罪(124)差在哪?

128管程序入口(不該受理而受理),124管實體裁判(明知違法而判決)。

Q6越權受理的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80條,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20年。

Q7檢察官也適用刑法128嗎?

適用。本條「公務員」涵蓋有受理訴訟事件職務權限者,含法官、檢察官。

Q8越權受理罪可以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為公訴罪,任何人發現皆可告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刑法128_越權受理罪刑法124_枉法裁判罪刑法125_濫權追訴罪
適用範圍程序入口: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實體裁判:明知違法而為裁判仲裁追訴階段:濫用追訴或處罰職權
主觀要件明知(直接故意)明知違背法令明知或濫權
法定刑3年以下徒刑1-7年徒刑1-7年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93条(公務員職権濫用罪)
🇰🇷 韓國형법 제123조(직권남용죄)
🇨🇳 中國刑法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
🇩🇪 德國StGB § 339(Rechtsbeugung 法律歪曲罪)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2-1(Abus d'autorité par personne exerçant une fonction publique)
🇺🇸 美國18 U.S.C. § 242(Deprivation of Rights Under Color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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