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128條越權受理罪:公務員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件「明知」。

Q · 法官明知不該受理還是受理了,會構成什麼罪?

依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含法官、檢察官)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管轄錯誤、時效屆滿、欠缺起訴要件等)卻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觀要件為「明知」,過失或法律見解分歧不成立;客觀要件須有受理行為。實務多與關說、迴避違反、行政壓力連動。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去法院告某件事,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心知肚明這案件不該由他管(可能管轄不對、可能已過時效、可能根本不是訴訟事件),但他還是受理了。為什麼?可能因為人情、可能因為立功、可能因為收了好處。這條就是在防這種事。它守護的不是你會不會贏,而是更上游的問題:有沒有資格讓你的案件進入這個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在瀆職罪中不算最重,但它針對的是司法體系最核心的紀律:門神不能亂開門。這也是為什麼這條的構成要件是「明知」,不是過失就能成立。司法人員每天處理大量案件判斷失誤難免,只有故意開門的人才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規範越權受理罪,屬於分則第二編第四章瀆職罪之一環。本罪犯罪主體限於有訴訟事件審理權之公務員(主要為法官、檢察官),主觀要件採「明知」之直接故意,客觀要件為對不應受理之訴訟事件實施受理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與枉法裁判罪(§124)構成「程序入口—實體裁判」的雙重防線。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亂判我輸了,可以告他嗎?

通常不行。刑法第128條針對的是「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是程序入口的問題,不是判決對錯。如果你對判決不服,應該走上訴程序,而不是告法官。只有在極罕見的情況(如法官明顯收受賄賂做出特定判決),才可能適用其他瀆職條文。內行人提示:想告法官之前,先問自己「是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絕大多數當事人抱怨的是後者,而後者的正確救濟管道是上訴,不是刑事告發。

Q2聲請法官迴避有用嗎?還是只是形式?

有用,但要有具體理由。法律規定的迴避事由包括親屬關係、曾參與該案、有其他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實務上最後一項的門檻較高,需要具體事證。內行人提示:聲請迴避時,直接寫出如果不迴避可能構成刑法第128條罪名的風險,這種寫法會讓法官謹慎評估,很多時候就會主動迴避以避免麻煩。

Q3刑法128越權受理跟124枉法裁判差在哪?

兩條互為配套。128管「程序入口」:明知這案子不該你受理(管轄錯誤、時效屆滿、欠缺起訴要件等)卻受理;124管「實體裁判」:明知違法卻為裁判或仲裁。128法定刑三年以下,124是一到七年。實務上常一起出現:先越權受理,再枉法裁判,兩罪併罰。內行人提示:告發時兩條一起列,由檢察官依事證選擇起訴路徑,不要自己預設只告其中一條。

Q4刑法128條越權受理罪是什麼?

公務員(主要為法官、檢察官)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卻受理,處三年以下徒刑。守護司法體系程序入口的紀律。

Q5什麼叫「不應受理」?

客觀的程序障礙:管轄錯誤、時效屆滿、欠缺起訴要件、應迴避未迴避等。跟判決勝敗無關。

Q6什麼叫「明知」?

刑法上的直接故意,要求行為人明確認識構成要件事實並決意實施。法律見解分歧、判斷失誤不算。

Q7本條的犯罪主體是誰?

有訴訟事件受理權之公務員,主要為法官、檢察官,部分行政訴訟受理之公務員也適用。

Q8懷疑法官越權受理怎麼辦?

先聲請迴避(民訴33、刑訴18)→ 保全證據(庭訊筆錄、裁定書)→ 向監察院陳情 → 刑事告發是最後手段。

Q9怎麼證明「明知」要件?

明顯違反迴避規定、收受不正利益、上級書面指示、合議簽呈顯示認知,或被告律師當庭提出異議仍受理。

Q10聲請迴避怎麼寫才有效?

具體寫出迴避事由+附證據+書面提醒拒絕迴避可能涉刑法128風險,法官多會主動迴避避免麻煩。

Q11刑事告發要去哪裡?

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提出告發狀,附證據資料。告發是公訴罪,任何人皆可發動。

Q12刑法128 vs 124(枉法裁判)差在哪?

128管程序入口(不該受理而受理,3年以下)、124管實體裁判(明知違法而裁判,1-7年)。兩罪可併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name刑法128_越權受理罪刑法124_枉法裁判罪刑法125_濫權追訴罪
適用範圍程序入口: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實體裁判:明知違法而為裁判仲裁追訴階段:濫用追訴或處罰職權
主觀要件明知(直接故意)明知違背法令明知或濫權
法定刑3年以下徒刑1-7年徒刑1-7年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193条(公務員職権濫用罪)
🇰🇷 韓國형법 제123조(직권남용죄)
🇨🇳 中國刑法第399條(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397條(濫用職權罪)
🇩🇪 德國StGB § 339(Rechtsbeugung 法律歪曲罪)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432-1(Abus d'autorité par personne exerçant une fonction publique)
🇺🇸 美國18 U.S.C. § 242(Deprivation of Rights Under Color of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