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28 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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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128條越權受理罪:公務員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件「明知」。
Q · 法官明知不該受理還是受理了,會構成什麼罪?
依刑法第128條,公務員(含法官、檢察官)對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管轄錯誤、時效屆滿、欠缺起訴要件等)卻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主觀要件為「明知」,過失或法律見解分歧不成立;客觀要件須有受理行為。實務多與關說、迴避違反、行政壓力連動。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去法院告某件事,承辦法官或檢察官心知肚明這案件不該由他管(可能管轄不對、可能已過時效、可能根本不是訴訟事件),但他還是受理了。為什麼?可能因為人情、可能因為立功、可能因為收了好處。這條就是在防這種事。它守護的不是你會不會贏,而是更上游的問題:有沒有資格讓你的案件進入這個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度在瀆職罪中不算最重,但它針對的是司法體系最核心的紀律:門神不能亂開門。這也是為什麼這條的構成要件是「明知」,不是過失就能成立。司法人員每天處理大量案件判斷失誤難免,只有故意開門的人才構成犯罪。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第128條規範越權受理罪,屬於分則第二編第四章瀆職罪之一環。本罪犯罪主體限於有訴訟事件審理權之公務員(主要為法官、檢察官),主觀要件採「明知」之直接故意,客觀要件為對不應受理之訴訟事件實施受理行為,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與枉法裁判罪(§124)構成「程序入口—實體裁判」的雙重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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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128條越權受理罪是什麼?▾
公務員明知訴訟事件不應受理卻受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Q2法官誤判跟越權受理一樣嗎?▾
不一樣。誤判是審判內容問題(上訴救濟),越權受理是程序入口問題(刑事追究)。
Q3怎麼證明法官「明知」?▾
需具體事證:明顯違反迴避規定、收受不正利益、上級書面指示等。法律見解分歧不算明知。
Q4懷疑法官越權受理怎麼辦?▾
先聲請迴避(民訴33、刑訴18),同步向監察院陳情,刑事告發是最後手段。
Q5刑法128與枉法裁判罪(124)差在哪?▾
128管程序入口(不該受理而受理),124管實體裁判(明知違法而判決)。
Q6越權受理的追訴時效多久?▾
依刑法80條,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徒刑之罪追訴時效為20年。
Q7檢察官也適用刑法128嗎?▾
適用。本條「公務員」涵蓋有受理訴訟事件職務權限者,含法官、檢察官。
Q8越權受理罪可以告訴乃論嗎?▾
非告訴乃論,為公訴罪,任何人發現皆可告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刑法128_越權受理罪 | 刑法124_枉法裁判罪 | 刑法125_濫權追訴罪 |
|---|---|---|---|
| 適用範圍 | 程序入口: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 | 實體裁判:明知違法而為裁判仲裁 | 追訴階段:濫用追訴或處罰職權 |
| 主觀要件 | 明知(直接故意) | 明知違背法令 | 明知或濫權 |
| 法定刑 | 3年以下徒刑 | 1-7年徒刑 | 1-7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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