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61號

醫師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合文姜素娥劉介中林惠瑜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961號

聲請人
陳南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間醫師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事由及關於再審事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在此需進一步說明者為:

㈠再審事由必須存在於作為再審對象之確定裁定本身或其作成程序中。換言之,二者必須具有關連性。若主張之再審事由卻與再審對象無涉,即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㈡又所謂表明再審事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亦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此等再審聲請同樣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醫師法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3號判決,聲明上訴,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駁回在案。聲請人又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531號裁定為對象而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244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仍不服,復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為聲請再審對象,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

三、本案再審聲請對象及其內容之確定:

㈠本件聲請再審對象為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244號確定裁定,聲請人主張再審對象之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之規定,為本件再審之聲請。

㈡但前開聲請再審對象之原確定裁定,其裁定內容是以「聲請人對本院101年度裁字第531號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具體情事,未予敘明,其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

四、現聲請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卻謂:

㈠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並未依法踐行調查證據,懇請鈞院發回重審。

㈡最高行政法院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並未依法踐行調查證據,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亦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為再審之事由。

㈢考試審議委員會並非審議中醫師檢覈資格權責單位,其92年7月2日第5次會議決議並無審議中醫師檢覈資格的權限。

㈣警政署91年12月10日警署資字第0910201837號檔案室簽呈函稿並無聲請人雙重國籍入出境資料,考選部依據該函稿明顯錯植,認定聲請人僑居國外行醫未滿5年,作為撤銷聲請人中醫師檢覈筆試資格行政處分依據,具有重大明顯瑕疵。

㈤調查局92年5月29日電廉字第09278024320號函,錯植聲請人雙重國籍國外行醫僅有410天,造成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全部都錯植為410天。

㈥中醫師檢覈辦法於95年10月23日公告廢止,除非立法院重新立法,否則法律上根本沒有法源依據可撤銷聲請人中醫師檢覈資格。

㈦考選部94年2月22日選專字第0943300296號函並無部長、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批示公文,亦無承辦人批示,具有重大明顯瑕疵等語。

五、經查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已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並未針對作為本案再審對象之原確定裁定究竟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事由,為具體之敘明,無從判斷「與本案再審對象之原確定裁定」有何直接關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又本件聲請再審既經駁回,則本院自無從再予審究聲請人主張之實體理由,是否符合得予和解之條件而進行和解程序,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汪 淑 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96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醫師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