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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媖沈應南蕭忠仁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11號

抗告人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1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2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8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11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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