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01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011號
- 抗告人
- 陳品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民國101年度抗字第207號裁定命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5月28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01年8月15日寄存送達,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規定,於101年8月25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三、抗告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