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80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1780號

聲請人
王雪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9年度裁字第332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59年裁字第14號判例及61年裁字第153號判例均經本院9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本院原確定裁定理由一仍誤予援用,可見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其僅泛指本件有法律見解歧異部分,亦未予明示其具體詳情,有裁定不備理由之違法。系爭85年度定存本金之資金實質來源,確屬聲請人之子女及女婿等自有資金,相對人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之1條第2項規定,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中的課稅主體為「聲請人之子女及女婿等自己」,惟相對人仍認聲請人之配偶林朝卿為本案之課稅主體,依法自應就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並提出具體證據,藉以確實證明「聲請人之子女及女婿等之定存利息」之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人,惟相對人始終未為之,歷審法院亦未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2之1條規定及法理認定事實真相,顯有違證據法則,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另系爭85年度定存本金之資金實質來源,除聲請人之子女及女婿等自有資金,包括林昌德、林秀珍取自統一超商之房租收入、林秀玫取自臺灣銀行之薪資收入、聲請人之子女等於78年至86年間分別收回之民間抵押貸款與78年至82年間分別收回之定存本金外,即屬聲請人之子女、女婿等受贈款,僅係基於消費寄託與委任理財關係,寄託聲請人之配偶,全權代為保管及基於代理人身分代辦定存事實。歷審裁判均未依職權調查證據,遽認聲請人之配偶有分散定存利息所得之違章情事,顯有違證據法則及行政訴訟法第133條所定職權調查主義等語。

三、經查,本院59年裁字第14號判例及61年裁字第153號判例雖經本院97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但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此有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原確定裁定與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見解相符,亦未援引不再適用之本院59年裁字第14號判例及61年裁字第153號判例案號,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誤予援用不再適用之判例,自有誤解。原確定裁定已敘明聲請人於該再審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及原處分不服之理由,並以其法律上歧異之見解,主張其已於99年1月6日之聲請再審狀中具體表明前裁定有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部分,尚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有間等情明確,並無裁定不備理由之違法。聲請人指原確定裁定未予明示其具體詳情,有裁定不備理由之違法一節,亦非可採。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依上開所述,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既無理由,從而聲請人其餘有關於本院前此歷次裁判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應予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780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