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64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林茂權陳國成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164號

聲請人
潘玄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考試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778號判決駁回,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第1053號判決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判字第684號判決、97年度裁字第2736號、第4103號、第5402號、98年度裁字第2326號、99年度裁字第1252號、100年度裁字第2105號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以最近1次即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05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事由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濫權恣意存廢「國家警察學校警員班畢業者」喪失行之有年對於特種考試地政士應考試之資格,此不但侵害公法「考銓制度」之誠信與尊嚴,更違背憲法第15條對於人民生存權、工作權之保障及第18條規定人民應有考試權、服公職之權等語。經核其聲請再審之理由,無非執其歧異之見解不服前訴訟程序之裁判而為爭議,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敍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1次裁判之再審有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之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予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164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