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223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2237號
- 上訴人
- 楊坤峯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民 律師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參加人 美商美國石油協會(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 代表人
- 哈利˙南(Harry M. Ng)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楊祺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查被上訴人參加人(下稱參加人)之代表人為「哈利˙南(Harry M. Ng)」,有其所出具之委任狀附原審卷及本院卷可稽,原判決依其異議申請書暨委任狀上之記載,誤載為「米雪兒林恩(Michele Rinn)」;惟上開代表人名稱之誤繕乃明確可知,不影響參加人之同一性,先予敘明。
二、按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即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緣上訴人前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2日以「APISAE」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附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類暨第12類之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核准列為如原判決附圖1所示註冊第1393382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之商標法(下同)第23條第1項第11款至第14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上訴人審查,核認系爭商標之註冊已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並於100年8月9日以中臺異字第G0099026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處分。上訴人不服原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本件上訴。另因原審法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上訴人之訴訟。
四、上訴意旨雖主張:㈠原判決認定系爭商標有致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並非就系爭商標本身與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聯結為判斷,而係比較如原判決附圖2所示之第1348037號「ENERGY API」、第1337322號「IT'S A TOUGH BUSINESS.LOOK TO API」商標、第6號「APISERVICE and Design」證明標章(下稱據爭商標與標章)及「SAE」標章所得之結果,有適用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當之違背法令。㈡據爭商標與標章和系爭商標圖樣大不相同,如何能使公眾誤信誤認系爭商標指定商品具備據爭商標與標章所認證之品質或性質;且「API」、「SAE」之文字並非證明標章,可證明或標示油品之品質或性質者,乃據爭商標與標章、「SAE」認證標章之全體,原判決如欲認定「API」、「SAE」文字可證明或標示油品之品質或性質,自應於理由中加以說明;益見原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違背論理法則之違背法令。㈢原判決認定「API」、「SAE」兩標章經常同時標示於汽車零件商品上,毫無根據可言,顯非適法;且原判決認定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2類之機械、汽機車零件等商品(註冊第1504688)部分,「API」、「SAE」之文字亦可證明或標示其品質或性質,顯與原判決推論「API」、「SAE」之文字可證明或標示「油品」品質或性質之邏輯不符,違背論理法則,自係違背法令等語。然原判決已就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與標章間,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成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撤銷商標事由之主要爭點,論明:㈠外文「API」為參加人之簡稱,參加人創建於1919年,經營石油領域事務,1924年首次制定「API」全體油業適用標準,迄今已發布逾5百份,廣為諸多國家所採用,參加人之「API SERVICE and Design」證明標章,除在美國、澳洲、新加坡、比荷盧、加拿大、中國大陸、歐盟、香港、韓國、泰國等國取得註冊外,在我國亦取得據爭商標與標章。而「API」標誌係由國際車廠、引擎製造商及潤滑油業者所共同制定之油品性能要求,使用迄今近30年,全球有5百家以上公司自願參與。「API」在市場有不定期抽樣檢測之活動,我國亦有數十家業者申請通過認證,故標示有「API」作業分類標誌及證明標章,其提供汽油、柴油車引擎機油品質選用之識別可信度等事實。準此,「API」證明標章除為外國相關消費者所採用外,我國相關消費者亦知悉或可得而知參加人所有「API」證明標章,可證明汽油、柴油車引擎機油之品質或性質。㈡「SAE」為美國汽車工程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之縮寫,而美國汽車工程學會於1911年訂立「曲軸箱機油SAE黏度等級分類」,將車輛用引擎油及齒輪油之黏度由稀至厚加以分類,提供汽車製造廠及使用者採用;該「SAE」標示於機油等商品上代表油品之黏度,其後所接續之數字與耐溫性成正比。足認參諸油品業者公司網路資料、註冊資料、上訴人所經營「華輪車料行」商品型錄及Google網頁所搜尋之資料,益徵相關業者在交易市場行銷汽油、柴油、機油等油品,通常在商品或服務上標示使用「API」、「SAE」等標章,表示油品之品質或性質。職是,我國相關消費者應熟悉或可得知「SAE」標示於機油等商品上代表油品之黏度,其後所接續之數字與耐溫性成正比。㈢系爭商標由單純之外文「APISAE」所組成,而據爭商標與標章其引人注意之部分則屬外文「API」、「SAE」。該等商標、標章相較,前者之起首外文與後者均有相同之「API」、「SAE」,應構成高度近似程度,系爭商標及據爭商標與標章均有較引人注意之「API」、「SAE」,予人之寓目印象極為相同。準此,在系爭商標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上標示「APISAE」,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有「API」、「SAE」所證明或標示之品質或性質之虞。㈣參諸「API」證明標章為大眾所公知用以證明油品品質,而「SAE」在油品業界係作為油品黏度分類之用,均與機械與其油品有關聯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亦據之辨別機械或油品之品質、性質。依據社會通念與市場交易之情事,機油之油品與汽機車之零組件通常在相同或有關聯之市○○路銷售,該等商品存在高度類似之關係。職是,上訴人將系爭商標「APISAE」使用在油品或汽機車零件,即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具有「API」、「SAE」所證明或標示之品質或性質等語,詳述其判斷之理由,並就上訴人之主張,何以不足採,分別指駁甚明。觀諸前開上訴意旨無非以其主觀歧異見解,對原審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判決已論斷者,泛言其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或係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核與所謂原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顯不相當,均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