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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34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陳鴻斌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834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等3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16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原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40號裁定(聲請人載為100年度抗字第234號裁定)為對象,聲請再審,同時在未繳費之情況下,一併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2164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申請,而聲請人再對該100年度裁字第2164號確定裁定為抗告,依上所述,即應依再審程序審理。但其一樣未繳納裁判費且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送達;而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字第11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1年2月1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現聲請人再對本院審判長前開補費裁定表示不服。但查補費裁定是程序中裁定不得獨立表示不服,只能併同上開「100年度裁字第2164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為審理。

三、而針對上開「100年度裁字第2164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案件,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3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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