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77號
- 聲請人
- 周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9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依司法院釋字第38號解釋意旨,請相對人提出反證,又依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具體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裁定更正云云。經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9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