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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29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陳秀媖林玫君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029號

抗告人
經增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2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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