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2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029號
- 抗告人
- 經增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6月17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6月21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以102年度裁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2年6月2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