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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4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沈應南許瑞助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048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10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必須本院確定裁定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而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固得聲請再審。惟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次按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謂「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係指確定之本案裁判以他訴訟之民事判決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為裁判基礎,而該民事或刑事判決或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而有所變更,結果使原確定裁判之基礎發生動搖者而言。又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

二、聲請人因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278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098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多次聲請再審,分別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482號、第110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其未繳納裁判費不合法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以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事由而向本院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規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則依該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本院為訴訟救助聲請之第一審法院,似不得以聲請人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有本款再審事由。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部分:本件訴訟救助因原審所查財政部稅籍閘門所示之聲請人財產、所得清單,與聲請人實際財產及所得清單有出入,此項錯誤不得歸咎於聲請人。又原審所查聲請人99年度財產、所得稅籍資料,財政部於100年度亦已更正云云。

四、經查,㈠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部分:按「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然遍閱原裁定卷宗,並無聲請人於「原裁定訴訟程序中」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之資料(查聲請人係於原裁定101年5月31日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後,始於同年6月12日,對於該案聲請訴訟救助,有該聲請狀附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60號卷第2頁以下可稽),則該案審結即原裁定之前,聲請人既無聲請訴訟救助,即無民事訴訟法該條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之前提存在,遑論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是原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聲請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並無不合。聲請人主張原裁定有本款再審事由云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顯非可採。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部分:本款係規定裁定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之情形,聲請人依同法第283條規定,得聲請再審。然依聲請人所陳述其99年度財產、稅籍清單資料後有更正,該等資料僅係列出聲請人之財產、所得等詳細情形,並未對聲請人產生任何法律上規制效果,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之行政處分之定義,即非行政處分,毋寧僅為事實行為。況上開所陳本院相關裁定卷宗中,查無聲請人所稱提出之99年度財產、稅籍資料,即本院原裁定並非以該等資料為依據而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則聲請人主張前開資料後有更正云云,依據前揭規定及說明,核與本款再審事由,顯有不符。綜上,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4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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