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3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10號
- 再審原告
- 侯王淑昭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平會計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華會計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設有規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再審被告查獲漏報本人及配偶侯貞雄取自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鋼公司)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52,953,500元、186,337,026元、218,503,384元,另查獲94及95年度漏報配偶薪資所得合計7,000元、6,000元,乃分別歸課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57,751,388元、321,875,986元、376,745,651元,補徵稅額各30,727,900元、25,253,013元、32,939,550元,並分別處罰鍰15,364,928元、12,626,262元、16,469,775元。再審原告就取自東鋼公司營利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95及96年度罰鍰部分撤銷,並駁回再審原告其餘訴願。再審原告就遭訴願決定駁回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復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定),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