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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22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廖宏明沈應南江幸垠陳國成侯東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22號

聲請人
林榮模

 林榮造

 林榮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雲林縣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2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1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復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1067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聲請人不服,聲請再審,經本院99年度裁字第2832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聲請再審,因其聲請逾法定再審期間,經本院以102年度裁字第2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復認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9款、第10款、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意旨略謂:聲請人以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航空測量所93年4月16日、94年6月9日及98年10月9日空照圖等證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又原判決將未拆除前即83年所定稅籍編號00000000000之房屋,錯當成稅籍編號0000000000之「系爭房屋」,該判決應屬無效,司法院100年8月8日院台廳行二字第1000018550號函(下稱司法院100年8月8日函),辯稱稅籍編號「應係誤植」,乃係狡辯之詞,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情事。又原判決恝置現場勘驗丈量房地外圍237.09平方公尺之結果,司法院100年8月8日函辯稱,系爭房屋業已修建完成,無法據以丈量爭訟之面積,亦證原判決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之事由。又系爭房屋係指林欽修所拆房屋,原處分僅註銷拆除111.5平方公尺,排除1樓另1/2面積及2樓夾層板面積,未依實際房屋面積註銷,顯屬錯誤;又原林欽修房屋當時1樓已夷為磚瓦空地,何來2樓290平方公尺懸於半空,此由94年6月9日空照圖及94年7月29日照片可證,原判決實有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9款及第14款之情事。且原處分以註銷拆除面積取代停止課稅,顯已違背房屋稅條例第8條之規定。況聲請人於94年5月24日提出申請書,距94年4月26日拆除房屋之日仍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相對人應依法核定註銷日期為「自94年4月起」或「94年5月起」,然相對人以每月15日為核定註銷日期之基準日,牴觸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原判決未察,亦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違背法令。且原判決以證人之虛偽陳述為判決基礎,具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事由。再者,原判決承審法官曾參與本件訴訟事件之審判,應自行迴避,然其未為本案迴避,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4款之再審事由等由,為其論據。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聲請再審逾法定期間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上揭各款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原判決承審法官不合迴避之規定,聲請意旨泛指原判決承審法官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違法,尚屬誤解,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22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