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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56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鄭忠仁沈應南蕭忠仁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756號

聲請人
黃競治

張浚銘

 郭漢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退休給與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490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782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狀述理由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75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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