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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110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劉鑫楨吳慧娟沈應南蕭忠仁許瑞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110號

抗告人
莊生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於原審主張伊與相對人間之退休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裁字第382號裁定及102年度判字第139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由原審法院許麗華法官審理,惟許麗華法官曾參與伊與相對人間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與裁定之審理,而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駁回伊變更及追加之訴,已對伊有不利之判決,是伊依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許麗華法官迴避審理原審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退休等事件等語。惟查:本件抗告人聲請迴避之原審法院許麗華法官,固曾參與原審法院另案100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及裁定之審理,惟該案與原審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案件並無「前審裁判」之關係,故本件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適用之餘地。次查,抗告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證明許麗華法官有何偏頗情事,例如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揆諸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尚難認抗告人之主張有所依憑。抗告人徒以許麗華法官曾參與審理抗告人涉訟之他案,即認有偏頗之虞,並聲請許麗華法官迴避,核不足採等語,乃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謂:許法官曾參與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原審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9號裁定與判決,以上開裁定駁回抗告人變更及追加之訴。抗告人只好重頭再向相對人請求,歷經復審及尋求司法救濟與上訴,又回到本院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此為同一事件,判決亦是。其「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對此已讓抗告人勞費訴訟,更審再由許法官審理,顯然不當,乃依法聲請其迴避。原審法官未深入了解上情,以抗告人無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原因事實,然許法官於審理程序,以誘導方式先為抗告人整理更審訴之聲明,又對抗告人下指導棋,其是否公正,是否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有無偏頗之虞,庭訊應有全程錄音云云。

四、本院查:

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所謂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曾參與下級審法院裁判而言,又所稱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臺抗字第457號判例參照)。

㈡經查,本件原裁定已論明:抗告人聲請迴避之原審法院許麗華法官,固曾參與原審法院另案100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及裁定之審理,惟該案與原審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41號案件並無「前審裁判」之關係,故本件並無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規定適用之餘地;且抗告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以證明許麗華法官有何偏頗情事,例如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等原因事實,徒以許麗華法官曾參與審理抗告人涉訟之他案,即認該等法官有偏頗之虞,並聲請許麗華法官迴避,核不足採等情甚詳,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許 瑞 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11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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