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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13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蕭惠芳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213號

聲請人
鄭育修
訴訟代理人
邱素蘭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9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再字第11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101年度裁字第1992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確定。嗣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裁定據為基礎之財政部民國92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464號令及財政部95年2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7680號令,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宣告違憲在案。至聲請人就上述令釋聲請解釋,雖經司法院大法官102年4月26日第140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惟其理由為上述令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在案,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是聲請人自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為再審之聲請等語。核其狀載內容,無非係就前訴訟程序之實體爭議事項,執原審判決及原處分據為處分基礎之上開財政部令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705號解釋宣告違憲云云為指摘,而就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未對原審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以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1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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