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39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539號

聲請人
孫九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災害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判字第881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經本院以102年度裁聲字第7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乃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所謂「本院原來之意思」為何,只存在法官之腦海之中,外人不得而知,是其既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並擅自加在此法條項前面,使此法條項必須符合「本院原來之意思」,非但逾越權限,又濫用權力,以違法論,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參照等語。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僅係泛言原確定裁定不適用法規,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不符聲請裁定更正之要件,為無理由,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53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