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2號
- 再審原告
- 林雅惠
- 再審原告
- 林金全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朱立倫
- 再審被告
-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 代表人
- 劉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及第2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4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