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2號

重測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姜素娥蕭惠芳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62號

再審原告
林雅惠
再審原告
林金全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
代表人
朱立倫
再審被告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
代表人
劉正倫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不合法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及第28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4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6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重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