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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62號

商標註冊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鍾耀光林玫君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362號

上訴人
橋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焱昇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俊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思勻 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行商訴字第106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2條規定提起上訴者,除有特別規定外,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行政訴訟法關於上訴審程序相關規定。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前於民國100年5月5日以「JORDON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工作服、褲子、禦寒用手套、外套、休閒服、成衣、防水衣服、羽毛衣、長褲、背心、圍巾、帽、襯衫、T恤、童裝、夾克、運動服、緊身衣褲」商品,向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經被上訴人審查,以101年2月23日商標核駁第0336280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5月31日經訴字第10106105290號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主張:依個案審查原則,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以系爭商標與個別據以核駁之商標,分別比較,則本件系爭商標應與「MICHEALJORDAN」與「AIR JORDAN」相比較,個別判斷其吸引消費者之主要部分為何,惟原審逕將個別據以核駁之商標「MICHEAL JORDAN」、「AIR JORDAN及圖」共同比對,而得出「JORDAN」為個別據以核駁之商標吸引相關消費者之主要部分的結論,顯已違反個案審查原則。又依「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第5.2.3點、改制前行政法院69年度判字第124號判決等意旨,「商標近似」之判斷,均以總括整體商標隔離觀察為原則,不宜割裂分別比較,或僅取其中構成商標之某一部分予以單獨判斷是否近似,惟原審將「每一個單一文字」、「單一圖案」、「設計」等一一割裂比對,顯然違反上揭審查基準之標準。另原審僅以系爭商標之註冊係針對其業經核准註冊之00000000號商標加以設計,以期商品更具識別性,逕認系爭商標之申請非屬善意,結論略嫌速斷,顯有判決理由矛盾、不備理由及違背論理法則之違法等語。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查原判決已論明: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系爭商標與據以核駁各商標之圖樣近似程度高,且其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據以核駁商標應較系爭商標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所知悉,據以核駁商標之識別性較系爭商標圖樣為強,且據以核駁商標亦早於系爭商標申請並獲准註冊,系爭商標之申請難謂善意,足可認定客觀上系爭商標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商標之商品與據以核駁各商標之商品為同一來源之系列商品,或誤認其使用人間存在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其他類似關係,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等語,業已詳述其論駁之依據。經核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判決所為系爭商標不具識別性及構成近似之事實認定為爭議,核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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