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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1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廖宏明侯東昇江幸垠陳國成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419號

上訴人
大業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宗松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翊臻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彥迪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原處分以上訴人於民國91年1月至95年12間無進貨事實,取具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百公司)板新分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內湖分公司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福公司)臺北天母分公司等15家零售大賣場開立無抬頭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作廢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110紙,金額計新臺幣(下同)50,989,790元(不含稅),作為進項憑證申報零稅率退稅,虛報進項稅額2,549,521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549,521元,並按所漏稅額2,549,521元處5倍之罰鍰12,747,6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被上訴人重審復查追減罰鍰6,373,798元,其餘復查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略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無進貨事實」,而向遠百公司、大潤發公司及家福公司等15家零售大賣場取具無抬頭之二聯式發票,作廢後換開三聯式統一發票,惟上訴人均如實申報出口貨物,且原判決將是否有「進貨事實」之舉證責任由上訴人承擔,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判決違背法令等語。

四、經查,上訴意旨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提起上訴;惟按證據之取捨與當事人所希冀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異於該當事人之主張者,不得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又證據之證明力如何或如何調查事實,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自不得遽指為違法。上訴人雖主張均已如實申報出口貨物,又原判決將進貨事實之舉證責任由其承擔且率予論斷其無進貨之事實,有未依證據認定事實之違背法令云云。然查本件營業稅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上訴人究竟有無交易事實、上訴人所提示之帳證資料是否可採、被上訴人所為之重核復查決定是否適法有據等,原判決已詳述其得心證之證據及理由,並一一指駁上訴人主張不可採在案,本院核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不相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執法律上歧異之見解,就原審所為論斷、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職權之行使為指摘,尚非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具體情形,尚難認其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419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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