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566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陳秀媖江幸垠陳國成林金本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566號

再審原告
泰電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宋勝海
訴訟代理人
陳東良 律師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中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林 金 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