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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89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藍獻林林文舟胡國棟陳秀媖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989號

再審原告
劉強華
再審原告
吳惠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
再審被告
國防部
代表人
高華柱
訴訟代理人
張靈秀

 劉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10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提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依確定的事實適用法規錯誤而言,且必須是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司法院解釋、本院判例有所牴觸者,始足當之,並不包括認定事實的瑕疵、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

二、緣再審被告進行老舊眷村改建,將臺南縣影劇三村、飛雁新村及大同新村規劃作為改(遷)建基地(下稱系爭基地),改建為影劇三村。前於民國90年3月16日在系爭基地舉辦第一階段說明會,並於91年5月21日舉辦第二階段說明會。劉竝強及鄭長庚均係影劇三村之原眷戶,並均出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之改(遷)建申請書,選擇承購改建後住宅,並選擇自費增購上一階坪型。迨系爭基地完工,再審被告於97年7月21日、97年12月23日及98年3月9日辦理承購原眷戶之交屋作業。因劉竝強、鄭春林相繼過世,劉竝強去世後由其子即再審原告劉強華承受原眷戶權益;另鄭長庚去世後則先由其子鄭春林,嗣鄭春林去世後,再由其妻即再審原告吳惠真承受原眷戶權益。其後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於98年11月12日以陸八軍眷字第0980010973號函通知再審原告於98年12月14日前補辦交屋作業,惟再審原告均未配合辦理。再審被告乃依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22條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完工後無法辦理交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㈠、⒈⑶規定,以99年4月23日國政眷服字第0990005136號函註銷再審原告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67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再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1年度判字第110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廢棄前程序原審判決,並駁回再審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再審原告不服,遂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三、再審意旨主張略以:眷改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係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此與原同意改建且選擇購屋嗣因購屋金額變動而無法繳交購屋金額之情形顯然不同,再審被告將此種情形視為不同意改建而逕行註銷再審原告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實與眷改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有違,原確定判決未予糾正,亦有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之違法等語。然原判決已論明:眷改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就已達法定比例以上原眷戶同意,規劃改建之眷村,再審被告得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又處理原則第6條第4項有關原眷戶凡阻撓拆除、妨礙工進、拒繳價款或其他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各項改(遷)建作業者,均屬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規定,乃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業務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自得據為執行眷改條例第22條第1項之準據等由。經核再審理由,乃執其主觀歧見,對原確定判決確定之事實及所為之論斷為爭議,而未就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予以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98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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