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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0號

選任訴訟代理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鍾耀光林玫君鄭小康林樹埔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2年度上字第119號),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健弘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予以准許,則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黃健弘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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