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1號
- 聲請人
- 陳阿絹
- 相對人
- 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謝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審理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依同法第285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