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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1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鍾耀光林玫君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陳阿絹
相對人
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謝滿足

上列當事人間重新審理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依同法第285條準用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