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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7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劉鑫楨帥嘉寶吳慧娟沈應南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77號

聲請人
周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9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依司法院釋字第38號解釋意旨,請相對人提出反證,又依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於具體權利受侵害時,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裁定更正云云。經查,本院102年度裁聲字第49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7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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