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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38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劉鑫楨楊惠欽許瑞助劉穎怡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38號

上訴人
林寶敏
訴訟代理人
陳英得會計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送達代收人
黃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上訴人經財政部賦稅署查得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95年1月至96年7月間銷售資源回收物,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7,343,714元,經通報被上訴人審理認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367,186元,並依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1,367,186元。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遂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主張略以:依本院97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意旨,本件被上訴人既主張上訴人有未辦營業登記銷貨情事,理應有積極證據證明,而非僅憑銀行存款資料及其他推論之詞,先兀自認定為貨款,再將舉證責任倒置,謂上訴人無法證明其非貨款,其認定違反法治國原則。又無論如何,舉證責任不致因稅捐債務人違反協力義務,遽為客觀舉證責任倒置,原判決僅憑銀行帳戶資料即認定其為貨款往來,其他要件證據付之闕如,且未就此為說理之義務,判決理由不備。另縱稽徵機關得進行推計課稅,僅在維護稅捐核課之正確及公平,無關於違章裁罰,本件被上訴人別無積極證據,依據銀行存款推計課稅,其推估算出之稅額,並非具有真正事實之應納稅額,如再以粗糙之推計數處以罰鍰,明顯違法,且被上訴人僅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之刑案資料,該案經桃園地檢署兩年餘調查後檢察官以不起訴結案,被上訴人一再執經檢察官調查不採之臆測之詞強辯,相關卷證又以涉刑案為由不許上訴人閱覽,並為訴訟上攻防,武器顯不平等,原審法院卻作成不利上訴人之判決,顯然違法。再行政處分僅受有效而非合法推定,為行政法學通說,若容許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法定要件無庸提出證明,即可推定稅捐債權已經成立,再責由納稅義務人提反證,推翻構成要件該當,則核課處分無異形同先推定為合法,顯然逾越「有效推定」之容許範圍,且原審法院未傳喚龔信榮出庭說明,並未要求被上訴人提示積極證據,證明上訴人確有逃漏稅事實,反要求上訴人一再就多年前事物舉證,難謂公平裁判云云。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雖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執其歧異之見解,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有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違誤,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538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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