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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44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1444號

聲請人
林連富

  林幸蓉

 施林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若在學說上諸說併存尚無法規判解可據而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者,不得指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持為再審之理由(本院62年判字第610號、97年判字第360號、97年判字第395號判例參照)。另同條項第2款所稱「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理由與主文之內容適得其反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贈與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民國95年度訴字第720號、第746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下稱前程序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後,聲請人仍表不服,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認最近一次即本院103年度裁字第171號再審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㈠依據原審法院92年度訴字第482號判決可知,相對人無法提出傳真撤回復查之原本,其所為課稅處分即於法不合,聲請人訴請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由原審法院予以撤銷,回復至申請復查之程序。㈡前程序本院判決係以第2次復查決定為其課稅基礎,認定繼承人須繳納新臺幣(下同)2千2百多萬元,而相對人係以第4次復查決定為其課稅基礎,認定繼承人須繳納8百多萬元,兩者認定前後矛盾。㈢前程序本院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係「改向受贈人林盈池等人發單補徵之贈與稅,業經受贈人等於91年9月16日繳納完畢,足認受贈人等均有允受之意」,換言之,贈與稅之待證事實「被繼承人林逢福對其子、孫、媳林盈池等6人之現金贈與」已然確立,而於繼承人又無財產之情況下,則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之結果,應向受贈人課徵之,故本件有適用前揭規定錯誤之情事。㈣有關傳真撤回復查乙節,因該住址已於84年撤銷,而該傳真文件上既無傳真號碼,亦無傳真日期,復根本無原本可提出,故傳真撤回復查係偽造文書。從而,如無原本,遑論是否有傳真,既無傳真,則復查程序之瑕疵至為顯然。㈤聲請人業已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暨其應備之程式,並無未詳敘、表明再審理由或任何不符程式之情事云云。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對再審事由為具體指摘,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而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無理由,自無庸審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44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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