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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03號

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403號

聲請人
何啟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緣聲請人代理何善家於民國87年6月9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70年度訴字第1234號分割共有物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以「和解繼承」為原因,申請辦理被繼承人何騰鳳所遺重測前新竹縣新豐鄉○○段○○○號等48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6分之1之繼承登記,經相對人以各繼承人之權利範圍為公同共有6分之1完成登記。嗣聲請人多次申請更正各繼承人之權利範圍為分別共有,均經相對人予以否准。聲請人復依系爭和解筆錄第11項各點所示,申請相對人按各繼承人分得面積換算之應有部分,更正何騰鳳之繼承人於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分別共有,案經相對人以聲請人所請非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所稱錯誤與遺漏情形為由,以99年6月2日新湖地登字第0990001952號函駁回。聲請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13號判決駁回,經本院以100年度判字第2255號判決維持而告確定。聲請人以上開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關於第1款部分,本院以101年度判字第527號判決駁回;至第13款及第14款部分,則裁定移送原法院審理,原法院以101年度再字第122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駁回,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17號裁定(下稱1417號裁定)維持。聲請人以1417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及第14款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03年度裁字第5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後,復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102年4月10日、102年8月14日提出上訴狀及補充理由時,就原法院判決及再審判決漏未斟酌之證據即上證1-23號等證據為具體陳述,相對人對於其行政行為之自認暨各項事證中有些經呈報新竹縣政府並經該府會議之裁示及核示產生拘束相對人之效力,有些依行政程序法第4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等規定之意旨,相對人應受其拘束辦理登記,法院不得否認其效力,且應據為認定事實及裁判基礎。迺1417號裁定均未予審酌,理由項下隻字未提,之前歷審確定裁判亦漏未斟酌而未予實體審判,遽以援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裁判作為基礎而為法律上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嚴重剝奪及限縮憲法第16條對人民之訴訟權保障。聲請人於各項事證內所表明之再審具體事由,並非聲請人之歧異法律見解,而係原確定裁定漏未斟酌各項再審事證之事實等語。

四、經核,聲請意旨無非重申其不服前訴訟程序及再審程序等裁判之理由,而對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而駁回其再審聲請之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及其具體情事,則未據表明,依上述規定及說明,顯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裁判(即原確定裁定)之再審有理由,本院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從而其關於本院前此裁判部分之指摘,本院即毋須審究,併予指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0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更正土地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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