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05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405號

聲請人
鄒富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答辯(抗告)狀」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表示其非聲請再審,而係請求重啟調查重新裁定云云。惟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6號裁定既已確定,揆諸首揭說明,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自不得抗告。除其聲請再審合法,並具備再審之要件者,應再開及續行原程序外,行政訴訟法並無所謂「重啟調查重新裁定」之規定。至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固規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係針對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判決,權利受損害而未參加訴訟第三人所定之制度,與本件之情形並不相同,亦無適用該項規定之餘地,故本件仍應視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先予敘明。

三、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70號裁定(下稱前程序原審裁定)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42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不服原確定裁定,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訴外人官德水以收費方式引來棄置廢棄物,相對人不僅未命官德水清除該廢棄物,卻未經測量界址,率認廢棄物係棄置於聲請人與他人共有之土地上,命聲請人等清除該廢棄物,聲請人等未從,即遭重罰。又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及同院101年度訴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所載,廢棄物實係棄置於官德水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使用之國有土地上,而非棄置於聲請人等之土地上,聲請人並無任何責任,相對人處罰聲請人即欠缺理由。相對人不罰官德水,卻重罰聲請人,令人懷疑相對人、國有財產局及官德水三方間有事前期約不法圖利之行為,為免造成聲請人之冤屈,應撤銷拍賣聲請人之祖產云云。惟按再審制度係一非常之救濟程序,訴訟事件一旦經法院裁判確定,法院、當事人原則上均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行爭訟,僅例外於裁判之基礎發生重大瑕疵,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法定再審事由時,始能啟動再審之非常救濟程序。如對前程序原審裁定不服,必最近一次之裁判再審有理由者,始得依序往前審究前一次之裁判,最後始能審及前訴訟程序原審判決之實體爭議事實。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無非說明其對於前程序原審裁定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何項何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具體敘明,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之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判有無再審理由,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05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