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40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409號
- 聲請人
- 陳紫綺
- 法定代理人
- 陳合盛
- 法定代理人
- 聲 請 人兼
- 法定代理人
- 郭麗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間地籍圖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籍圖事件,經本院102年度裁字第84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曾多次向本院聲請再審,均經本院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本院102年度裁字第1855號裁定聲請再審,然其聲請意旨僅表明訴之聲明,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