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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6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補助費事件,對於本院103年度裁字第55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3年度簡聲再字第2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前揭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提出聲請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證明聲請人僅有國民年金老年給付每月新臺幣3,944元為生活費用云云。惟查,聲請人就其所為聲請及所提僅有國民年金老年給付為其收入之證明,核其情形,尚不足以釋明其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無法使本院信其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等情為真實。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03年11月27日法扶榮字第1030001782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