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1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仁成等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16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必須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時,始有補充裁判之問題。如原裁判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情形,聲請人僅對原裁判理由不服,則顯與聲請補充裁判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訴訟標的僅係(假)營業應收支票解除條件成就的(真)營業應收支票停止條件成就的債務不履行,且民法第909條的債務不履行,依票據法第14條規定,放款銀行不僅不得享有系爭票據上之權利,且有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第一審法院就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支付命令就民法第909條債務不履行的保險消費損害賠償等訴訟標的,顯有脫漏,依法亦僅能補充判決,是該(假)營業應收支票訴訟標的之脫漏,在民事上應移交行政法院審判管轄,否則應為有利於聲請人的判決,始為適法等語。經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1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業已敘明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93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並無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而駁回其聲請。本件聲請意旨僅係爭執前訴訟程序裁判應適用上開法令裁判,顯非聲請標的本身有何脫漏裁判之問題。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