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1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17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152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重新審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51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4年10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