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1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鍾耀光胡國棟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617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152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重新審理,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5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新審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26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裁聲字第51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4年10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617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