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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36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茂權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336號

抗告人
賴謙吉(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賴木坤(即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何素鑾(兼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賴鎮培(兼賴清松之承受訴訟人)

賴文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全字第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已故之賴清松及抗告人何素鑾、賴鎮培、賴文楷(下稱抗告人)指稱相對人以民國103年10月14日中市都測字第10301687881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將坐落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現有臺中市南屯區新生北巷(下稱新生北巷)既成巷道及同上區新庄巷(下稱新庄巷)私設巷道予以廢止,將使居住於新庄巷3號之抗告人及親屬無法進出家門,於該區經營之公司行號等員工、客戶亦無法通行、出入,顯有必要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防止發生不測之重大損害,求為「命相對人維持臺中市新生北巷、新庄巷做為道路使用」之裁定。經原裁定駁回後,復行本件抗告。

三、原裁定係以:系爭公告係相對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5條規定辦理,核屬相對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當屬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救濟及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依同法第299條、第29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再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故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詞,資為論據。

四、抗告意旨略謂:行政訴訟法第299條既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則若行政處分無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聲請停止執行,應仍得對之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保障人民權益。況依同法第116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得停止執行者,係限於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系爭公告係廢止既成巷道,性質上雖屬行政處分,惟其應無執行力,抗告人無從對之聲請停止執行,原裁定不察,認抗告人得依法聲請停止系爭公告之執行,故不得對之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云云,自有未當等語。

五、本院查:

㈠原裁定之聲請人賴清松於103年12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賴謙吉、賴木坤、何素鑾、賴鎮培,有抗告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4年1月26日中院東家家104司繼237字第1040009067號函可稽;另相對人之代表人原為沐桂新,103年12月25日變更為王俊傑。茲據兩造各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固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所明定。惟「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同法第299條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假處分將阻礙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之行使,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已就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設有規定,該項規定可謂假處分之代替制度,是就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自無適用假處分程序之餘地。

㈢經查,系爭公告為相對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並已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處分,且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及聲請停止執行,業經原裁定論明。而抗告人已對系爭公告提起行政爭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原法院103年度停字第10號),自無容其再為假處分之聲請。原裁定據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無違誤,抗告意旨執詞指摘,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336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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