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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5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侯東昇許金釵沈應南闕銘富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852號

聲請人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李佳華 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51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前因民國94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駁回其訴;復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1款及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就第1款部分,以103年度裁字第627號裁定(下稱本院前確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就第11款、第14款部分則另行裁定移送原審審理。聲請人復以本院前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而聲請再審,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99號裁定(下稱本院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聲請人猶未服,以本院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之聲請再審,復經本院104年度裁字第519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茲聲請人復以本院最近一次即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而聲請本件再審。

三、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原確定判決,已提起3次再審之訴在案,不同再審理由有不同訴訟標的。聲請人於第2次再審訴狀送達本院後,並未聲請追加第3次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3項規定,相對人無從同意,法院亦無從准許第2次再審追加第3次再審,是本院前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追加」情事,並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原確定判決有何違背法令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訴,即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理由。又聲請人已具體敘明本院103年度裁字第627號裁定脫漏第3次再審關於「原確定判決依無法效性之財政部97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1007910號函(下稱財政部97年9月15日函)為裁判基礎,維持聲請人94年度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補稅及罰鍰之法律效果,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之主張,惟原確定裁定及本院確定裁定均逕為再審不合法駁回,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請准予聲請再審等語。惟經核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前訴訟程序關於相對人依財政部97年9月15日核准函,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調整聲請人系爭年度應納稅額是否適法之實體爭議事項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敘明本院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認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雖於102年10月11日及103年4月9日,分別以本院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規定事由,及同條項第1款、第11款規定事由,向本院具狀提起再審之訴(即聲請人所謂第2次及第3次再審);本院除將非屬本院管轄之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以103年度裁字第628號裁定移送管轄之原審法院審理外;就同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即本院有管轄權部分),因再審之標的為同一之原確定判決,則在102年10月11日提起之再審之訴尚未裁判前,103年4月9日所提再審應認係補充第1款再審理由,則本院合併以103年度裁字第627號裁定予以駁回,尚無不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闕 銘 富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852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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