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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27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黃合文林文舟鄭忠仁帥嘉寶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627號

再審原告
侯王淑昭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會計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李佳華 會計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送達代收人
盧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次按「(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以該確定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前提,而判斷確定判決有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則所提再審之訴,即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二、本件再審原告民國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再審被告查獲漏報本人及配偶侯貞雄取自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鋼公司)營利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152,953,500元、186,337,026元、218,503,384元,另查獲94及95年度漏報配偶薪資所得合計7,000元、6,000元,乃分別歸課94至96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57,751,388元、321,875,986元、376,745,651元,補徵稅額各30,727,900元、25,253,013元、32,939,550元,並分別處罰鍰15,364,928元、12,626,262元、16,469,775元。再審原告就取自東鋼公司營利所得及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再審被告99年10月15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0990228710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將原處分(復查決定)關於95及96年度罰鍰部分撤銷,並駁回再審原告其餘訴願。再審原告就遭訴願決定駁回部分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2號判決(下稱前程序原審判決)判決駁回,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02年度判字第28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再審原告仍不服,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三、再審意旨略以:財政部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就再審原告94年度5月間分4批在集中市場出售東鋼公司股票核准再審被告正確計算再審原告94、95、96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額及所得稅額予以調整補徵之法定事務行使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並非指揮監督之內部行為,訴願決定認並行政處分,則再審被告自行適用所得稅法第66條之8規定為補稅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6款規定之重大瑕疵。原確定判決未予糾正,侵害再審原告之審級利益、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19條保障之基本人權,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經核上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前程序業經主張而為原確定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確定判決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惟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本院對此依法無管轄權,爰另以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627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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