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1號

損害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林茂權吳東都姜素娥許金釵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661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救助聲請,已經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4年2月2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此裁定亦於104年3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於104年3月12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仍同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所載,僅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云云,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故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許 金 釵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1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