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6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661號
- 抗告人
-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救助聲請,已經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04年2月25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此裁定亦於104年3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至抗告人雖於104年3月12日再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仍同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裁定所載,僅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云云,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情事,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為釋明,故本院自無再裁定駁回其聲請之必要,亦無從據之而免聲請人補正之責。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