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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鍾耀光蕭忠仁黃淑玲林樹埔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原審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7號),並同時請求訴訟救助,惟查其聲請意旨僅主張請求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等語,然對其個人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於本件另聲明請求損害賠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乃係於提起行政訴訟,始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惟本件僅係請求為訴訟救助,自不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此部分請求,自屬不合法,亦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蕭 忠 仁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聲字第125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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