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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

承當訴訟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黃合文林茂權鄭忠仁劉介中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6相對人間兵役事務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件兵役「停役」事件,係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囑其所屬轄下—國軍北投醫院「偽造病歷」,並進而以偽造之病歷偽造文書,使邱蘭筑「停役」,此停役不合法,沒有法律依據,聲請人為邱蘭筑之父親,豈能坐視不管,乃爰引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199號判例、同院37年上字第7366號判例、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54條之規定承當訴訟。

二、本院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載本院105年度裁字第447號裁定,表明並非聲請再審及重新審理,而是聲請承當訴訟,並引用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2項,本院自應依承當訴訟之規定審理。又行政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第2項:「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上開第三人承當訴訟之規定,以有「訴訟繫屬」為要件,且應由第三人聲請。查本院上開105年度裁字第447號再審事件已裁定終結,無訴訟繫屬,且聲請人為該再審事件之聲請人,並非第三人,其聲請承當訴訟,自於法未合。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承當訴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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