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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6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藍獻林沈應南楊得君林文舟黃淑玲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聲字第165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24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本院104年度裁聲字第239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訴訟救助,其中有關訴訟救助之請求部分係主張:檢呈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請參考恩准本案訴訟救助之聲請等語。然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日期係民國98年3月19日,距聲請人104年7月7日為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時已6年餘,尚難據此主張其目前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對其本身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尚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亦查無聲請人曾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相關資料可供參酌,有該基金會105年7月26日法扶成字第1050001041號函附卷可稽。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楊 得 君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黃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聲字第16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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