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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1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吳東都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514號

抗告人
業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潘秋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本件抗告人民國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2億2,492萬7,435元、營業淨利負46萬8,316元及全年所得額虧損46萬8,316元,相對人依查得資料核定營業收入淨額2億3,148萬1,886元,並以其逾期未能提示收入成本資料,按房屋建築營建業(行號標準代號:4100-13)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算營業成本1億8,981萬5,146元及營業淨利3,891萬8,930元,因高於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8%核定,改依淨利率核定營業淨利1,851萬8,550元,加計非營業收入總額2,093元,核定全年所得額1,852萬643元。抗告人不服,提示案別科目明細表等資料,主張進項成本可勾稽,費用可核,請重新核定等,申經相對人104年6月30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40024140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相對人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重新審查原處分結果,以104年9月14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40034297號重審復查決定,撤銷原處分,追減營業收入淨額894萬8,989元,其餘復查駁回(下稱「重審復查決定」)。抗告人仍對原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台財訴字第1041395376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8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後,抗告人猶不服,乃提起本件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所提出之營業成本及營業費用,為相對人所不採納,相對人並逕自核定收入淨額8%為營業淨利,然因抗告人經營艱辛,請免予加重抗告人之負擔等語。

四、本院查: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3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抗告人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次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是提起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倘行政處分業經被告或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而不復存在,則無許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必要,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決定,行政法院則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本院58年判字第397號及61年裁字第9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核抗告人據以不服之原處分,業經相對人以重審復查決定撤銷在案,抗告人據以不服之原處分既已不復存在,則訴願決定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為不受理決定,並無違誤。從而,原裁定論以抗告人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起訴要件容有未備,又屬無法補正,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求予廢棄原裁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對相對人重審復查決定如有不服,自得依法另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且抗告人已於104年11月19日針對相對人重審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此有訴願書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可稽,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51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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