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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70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劉鑫楨胡方新程怡怡張國勳汪漢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5年度裁字第1070號

抗告人
廖德鹿(關於原屬自己所有部分之義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復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從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牽涉他項訴訟,而應以他項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根據者,法院雖得在他項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他項訴訟已判決確定後,停止訴訟之原因即告消滅,法院自應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二、經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民國102年7月25日101年訴更二字第6號裁定以本件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係以另案原審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裁定本件應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因上開原審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業已終結,並經本院105年3月31日105年度判字第128號判決確定,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即告消滅。原審於105年6月24日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主張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事實尚存在而未完全確定云云,自無可採,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程 怡 怡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汪 漢 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70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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