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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秋華劉錫賢莊金昌

上訴人
廖黃美佐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俊傑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智慧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廖妍婷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政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 律師
被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廖德通(即上訴人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6日死亡,由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繼承,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聲明由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原告廖德通有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6年12月28日宣判,上訴人即原告廖德通之繼承人不服,於107年1月29日提起上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廖德通之繼承人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於107年1月29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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