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二字第6號
- 上訴人
- 廖黃美佐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廖俊傑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廖智慧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 上訴人
- 廖妍婷 (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政璿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仙宜 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中市政府
- 代表人
-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即原告廖德通之承受訴訟人)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本件原告廖德通(即上訴人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之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12月26日死亡,由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繼承,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聲明由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承受訴訟等語。經查,本件原告廖德通有訴訟代理人,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6年12月28日宣判,上訴人即原告廖德通之繼承人不服,於107年1月29日提起上訴,茲據上訴人即原告廖德通之繼承人廖黃美佐、廖俊傑、廖智慧、廖妍婷於107年1月29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